香港转运代提的定义、流程和选择
来源:|2023-06-21
凭借香港法例第60E章《进出口(登记)规例》第10条,海关关长可向少付进口及出口报关费的人施加罚款,就每份已呈交的进口/出口/转口报关单可施加的罚款上限为少付报关费的20倍(但罚款金额不得超过$10,000)。任何人若收到香港特別行政区政府就罚款发出的缴费通知书,必须让该通知书发出日期起计的14天內缴付费用。
任何须缴付罚款的人,可按照香港法例第60E章《进出口(登记)规例》第10条列出的程序提出反对或上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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